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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龙江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04号罪犯陈龙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栖刑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9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龙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龙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龙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