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鲍艳峰诉被告张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峰,张某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鲍某峰,男。被告张某娜,女。原告鲍某峰诉被告张某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婚生一子。婚后发现俩人无论是性格、人生追求都不同,生活习惯格格不入,被告有事就吵架,就摔东西,拿孩子撒气,吵完架就分居,根本不管家,十几年就是在分分合合中度过,以前为了孩子我必须忍耐,我一再的退让,没有让她改变,二个月前又吵架了,把几千元的三星手机摔碎了,把自己前来劝架的妈妈气住院了,我即要工作还得照顾高中就读的孩子,婚姻留给我的是无尽的痛苦,现在我们已分居二个多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对没有一丝和好的可能,望法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被告已怀孕四个月,故原告不得提出与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佳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