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吕志浩,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上网聊天,不操持家务,双方因此经常发生矛盾;2009年2月份,被告王某离家至今未归,后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被告一直杳无音信,至今双方分居已达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长子吕志浩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并承担抚养费,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吕治浩。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2月,原、被告双方共同到被告娘家过春节,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是被告从娘家出走,至今未回。后经原告多次寻找未果,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达六年之久。分居期间长子吕志浩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井儿沟乡下八角村委会证明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自2009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致使双方分居生活已达六年之久,期间双方互不往来和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故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分居期间长子吕志浩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现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直接抚养长子吕志浩并承担抚养费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长子吕志浩由原告吕某直接抚养教育并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忠审 判 员  张春瑞人民陪审员  赵林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继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