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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巴图毕力格诉被告张巴特尔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毕力格,张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68号申请人巴图毕力格,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张巴特尔,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巴图毕力格诉被告张巴特尔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巴图毕力格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巴特尔因另案禁牧款被冻结,又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