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6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