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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一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一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454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交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