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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朱瑞诉被告雷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雷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753号原告朱瑞,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雷震,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诉被告雷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瑞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