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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耿庆峰诉被告李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庆峰,李运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305号原告:耿庆峰,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李运才,男,50岁。原告耿庆峰诉被告李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庆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运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古县北平镇贾寨村于安煤业职工食堂承包人。几年以来,原告为被告提供蔬菜,被告支付款项方式采用付一部分款,赊欠一部款的办法,截至2014年9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款项32029.3元,并写收据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蔬菜、面粉等款项32029.3元。被告李运才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运才系古县北平镇贾寨村于安洗煤厂职工食堂承包人,原告耿庆峰为被告提供蔬菜。2014年3月8日,被告欠原告蔬菜款29431.4元,同时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9月24日,被告欠原告蔬菜款2597.9元,同时出具欠条一份,以上共计欠原告32029.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欠条两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成立,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李运才与原告耿庆峰成立蔬菜买卖合同,被告欠原告蔬菜款32029.3元,应予清偿,但其一直推托不付,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运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耿庆峰蔬菜款3202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被告李运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春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