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裁字第1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与赵晓培、贾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赵晓培,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裁字第14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负责人赵伟,行长。被执行人赵晓培,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贾丽,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新执字第1463-1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6月30日10时至7月1日10时通过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赵晓培位于新郑市郑韩路郑韩花园1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9010012**)、位于人民路东段南侧西岸杰座1号楼6楼62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9010012**)。2015年7月1日买受人周丹(身份证号41018419902190646)以最高价450882元人民币竟得位于新郑市郑韩路郑韩花园1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9010012**)。2015年7月1日买受人高撼(身份证号410184199005150615)以最高价113693元人民币竟得位于人民路东段南侧西岸杰座1号楼6楼62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901001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郑市郑韩路郑韩花园1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901001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丹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周丹时起转移。新郑市人民路东段南侧西岸杰座1号楼6楼62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901001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高撼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高撼时起转移。解除新郑市郑韩路郑韩花园1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9010012**)、新郑市人民路东段南侧西岸杰座1号楼6楼62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9010012**)的查封。四、买受人周丹、高撼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玉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