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斌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刘斌。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以被告张超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谢 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