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杰、安育林与安育林、周元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安育林,周元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刘杰。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育林,驾驶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大冶市金牛镇泉波村1组3号。被告周元元,行驶证登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永威鑫城22号楼2单元4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安育林、周元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9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闵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