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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俊垣与韦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垣,韦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685号原告陈俊垣,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余仕继,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希泉,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小敏,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垣诉被告韦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陈俊垣负担。审判员  蔡坤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亚军附本裁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