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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长春申请郑富华、王玉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春,郑富华,王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郑长春,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二站镇小湾子村大腰窝棚。被执行人郑富华,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自来水家属楼后栋*单元***室。被执行人王玉宏,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二站镇新发村李家园子**号。申请执行人郑长春与被执行人郑富华、王玉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4)源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