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某某,肖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号。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第三人何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系被执行人沈某某之妻。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沈某某、肖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第三人何某某为被执行人沈某某妻子,被执行人沈某某所欠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务因属被执行人沈某某与第三人何某某婚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何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沈某某、肖某某、何某某银行存款即人民币875317.29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