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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韦某、韦某、韦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706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韦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8万元;被执行人韦某、韦某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83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5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崇江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肖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