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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0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顺贵与王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04040号本院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对原告张顺贵与被告王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040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十一行的“原告王顺贵”应补正为“原告张顺贵”。代理审判员  刘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