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0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顺贵与王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04040号本院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对原告张顺贵与被告王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040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十一行的“原告王顺贵”应补正为“原告张顺贵”。代理审判员 刘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