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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方应根与王燕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方应根,男,41岁。委托代理人朱建玲,第二师二十一团水管连职工。被告王燕燕,女,50岁。原告方应根与被告王燕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习梅进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建玲、被告王燕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应根诉称,2014年3月,被告要求原告为其育辣椒苗3600盘,原告交付辣椒苗后,被告未支付育苗款20000元。2014年3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14年年底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无果。现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育苗款20000元。被告王燕燕辩称,让原告育苗并欠育苗款20000元是事实,但原告交付的3600盘辣椒苗中有500盘不是原种苗,故不应支付给原告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被告约定,由被告王燕燕提供辣椒种子,原告方应根为其育辣椒苗,苗盘数为3600盘。原告按约定交付了3600盘辣椒苗,其中500盘辣椒苗由原告方应根从别处购买,被告王燕燕认可后交付。2014年3月17日,被告王燕燕给原告方应根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方应根辣椒育苗费(贰万元)20000元整。2014年底还。王燕燕,2014年3月17日。”此款被告王燕燕至今未支付给原告方应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王燕燕书写、签名的欠条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方应根与被告王燕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口头承揽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方应根给被告王燕燕育苗,被告王燕燕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王燕燕不支付价款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方应根要求被告王燕燕支付所欠育苗款20000元的诉求,因原告方应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燕燕辩称其不应支付原告方应根育苗款20000元,因其未提供不支付的证据,对被告王燕燕的反驳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方应根育苗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燕燕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给付原告方应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习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