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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洪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懂,李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冯长懂,男,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洪江,男,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终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2015年5月6日我院依法委托临沂市天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洪江所有黑JN51**号牌丰田汽车一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90000元。2015年6月26日委托临沂汉昇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竟买而流拍,流拍价格为9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冯长懂自愿以流拍价格进行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洪江所有的黑JN51**号牌丰田汽车一辆以评估价格为90000元归申请执行人冯长懂所有,剩余债务继续执行。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冯长懂。二、申请人冯长懂可持本裁定书三十日内到相关证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段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