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根喜申请执行杨七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根喜,杨七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孙根喜,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杨七小,男,4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孙根喜申请执行杨七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