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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前准备期间,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世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