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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美兴与茌平县富蕴果蔬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兴,茌平县富蕴果蔬有限公司、茌平县顺昌果蔬有限公司、王光河、杨显圃、祁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冻结、划拨措施用)(2015)茌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周美兴。被执行人:茌平县富蕴果蔬有限公司、茌平县顺昌果蔬有限公司、王光河、杨显圃、祁茂忠。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显圃之妻林霞在你处账户上的存款2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杨立谦代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