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美兴与茌平县富蕴果蔬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兴,茌平县富蕴果蔬有限公司、茌平县顺昌果蔬有限公司、王光河、杨显圃、祁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冻结、划拨措施用)(2015)茌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周美兴。被执行人:茌平县富蕴果蔬有限公司、茌平县顺昌果蔬有限公司、王光河、杨显圃、祁茂忠。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显圃之妻林霞在你处账户上的存款2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杨立谦代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