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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行立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曲俊先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俊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行立字第16号起诉人曲俊先,男,汉族。2015年7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曲俊先的起诉状,诉讼要求:1、撤销两次处罚决定,按国家规定从2010年开始的每年一次性救济款和棚户房拆迁款给予追回;2、要求对造成的伤害,给予依法补偿和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3、如不能解决,和劳动争议依法上交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理。理由是:北京市救济中心是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地方不作为,告知进京上访人员在反映完问题和诉求后,可以由此要求地方接回处理,直到满意为止,全国人大在2014年3月电视中公开强调,对于穷尽法律程序的错案,要依法纠正并给予赔偿,地方政府违反国家各种法律法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61天,并以行政处罚为名,公开动用黑恶势力进行迫害,要求依法作出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被告具有特定性,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的被起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并不是在本案中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起诉人也未向该机关申请复议,故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被起诉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于2014年11月22日对起诉人曲俊先作出并公万行罚决字(2014)0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曲俊先当日即收到该决定书,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出,超过该起诉期限的,相对人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中起诉人未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起诉,已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曲俊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武建芬审判员  袁文静审判员  阳 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吕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