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少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5年7月8日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史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一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