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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毛某与襄阳市高新区某汽车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襄阳市高新区某汽车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毛某。被告襄阳市高新区某汽车服务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襄阳市高新区某汽车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云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