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沙兰芳与被告刘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沙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正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