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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沙兰芳与被告刘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沙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正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