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沈川与姜堰市苏湘木业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川,姜堰市苏湘木业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282号申请人:沈川。被执行人姜堰市苏湘木业制品厂,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华杨村。投资人钱卫林,该厂厂长。沈川与姜堰市苏湘木业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姜堰市苏湘木业制品厂应于2015年1月22日前给付沈川工资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姜堰市苏湘木业制品厂有银行存款,未发现其有机动车辆登记记录。执行中,本院另查明,2014年1月10日,本院在执行(2013)泰姜执字第2344号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钱卫林所有的址于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南园路6号的房屋。同年3月20日,在执行(2014)泰姜执字第0081号案件中,本院又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泰州市苏湘木业制品厂址于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华杨村1组的面积分别为2000平方米和3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全部房屋,但目前已经拍卖完毕,并于2015年1月16日分配完毕。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的投资人钱卫林现外出未归,去向不明;本院已受理多起以姜堰市苏湘木业制品厂、钱卫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此原因未能执结。2015年07月08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沈川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和裁定拍卖的资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姜堰市苏湘木业制品厂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沈川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明宏审判员 尤方成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