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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35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71年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胜利委**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5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人吕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附近的四季面条附近,使用螺丝刀将辽A×××××号出租车车门撬开后进入车内,将被害人韩国卿放在车内的人民币约2250元盗走。赃款挥霍。2015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5号杨家盒饭饭店门口,从辽A×××××号出租车右后车门进入车内,将被害人王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600余元及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赃款挥霍。2015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5号杨家盒饭饭店门口,使用螺丝刀将辽A×××××号出租车车门撬开后进入车内,将被害人高某放入车内的人民币700余元盗走。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王某、韩国卿的陈述;沈阳市皇姑区价格认证中心沈皇价认涉(2015)第000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被害人韩国卿人民币二千二百伍拾元;退赔被害人王治人民币六百元及三星牌手机(型号N7100)一部;退赔被害人高成东人民币七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东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