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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香港北海海运有限公司、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与台塑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北海海运有限公司,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台塑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56号原告:香港北海海运有限公司(HONGKONGBEIHAI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渣华道18号嘉汇商业大厦0315∕F。法定代表人:张合顺。原告: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戴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台塑航运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PLASTICSTRANSPORTCORP)。法定代表人:杨映煌。被告: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PlasticsMarineCorporation)。本院在审理(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56号一案中,因两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