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香港北海海运有限公司、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与台塑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北海海运有限公司,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台塑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56号原告:香港北海海运有限公司(HONGKONGBEIHAI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渣华道18号嘉汇商业大厦0315∕F。法定代表人:张合顺。原告: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戴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台塑航运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PLASTICSTRANSPORTCORP)。法定代表人:杨映煌。被告: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PlasticsMarineCorporation)。本院在审理(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56号一案中,因两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