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爱波与张方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波,张方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郑爱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方润,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郑爱波与被执行人张方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1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科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曹 剑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