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旷文辉与衡东鸿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秦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文辉,衡东鸿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秦水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旷文辉,居民。被告衡东鸿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杨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曹华员,经理。被告秦水彪,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旷文辉诉被告衡东鸿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秦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旷文辉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旷文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文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2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旷文辉负担。审 判 长 刘 吉审 判 员 邓磊磊人民陪审员 赵东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罗爱香校对责任人:邓磊磊打印责任人:罗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