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丁萍与蒋兰玉、卢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萍,蒋兰玉,卢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402号原告:丁萍。被告:蒋兰玉。被告:卢永金。原告丁萍为与被告蒋兰玉、卢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丁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兰玉、卢永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蒋兰玉归还借款本金796743.15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蒋兰玉曾多次向原告丁萍借款。2014年9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蒋兰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丁萍借到人民币捌拾万元正(¥800000.00),月利息贰分计算”。嗣后,被告蒋兰玉归还借款3256.85元并支付了2014年12月25日前的利息,其余借款���金796743.15元及利息没有归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蒋兰玉和卢永金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4月29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兰玉、卢永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丁萍借款796743.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被告蒋兰玉、卢永金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