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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彪与蒋晓影、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蒋晓影,马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624-1号原告:张彪。委托代理人:姜小明、童彬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晓影。被告: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彪诉被告蒋晓影、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077元,减半收取18538.50元,由原告张彪负担。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人民陪审员  林伟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卢珂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