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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顺安申请执行胜合村委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胜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刘顺安,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启明社区XX组启明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胜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胜合村。法定代表人张丁儿,该村民委员会主任。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执行员  肖 萍执行员  朱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钟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