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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董立文与刘海燕,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文,刘海燕,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159号原告董立文,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何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婷,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燕,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5号18-14#。法定代表人范子波。本院受理原告董立文与被告刘海燕、被告重庆市海欣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立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立文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立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60元,本院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董立文承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熠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