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国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43号。法定代表人罗长庆,该社理事长。被告马国民,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0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强军人民陪审员 黄红国人民陪审员 朱正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