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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涂春惠与程汝全、冯文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春惠,程汝全,冯文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10号原告涂春惠,女,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戴秋英(系涂春惠母亲),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程汝全,男,193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冯文容,女,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春惠与被告程汝全、冯文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春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涂春惠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袁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