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海东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东,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刘海东,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远征,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静波,被告单位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林方,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东诉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东、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赵静波、谭林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东诉称,2015年4月19日20时20分,原告驾驶吉CJ42**号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铁西区兴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畔美墅小区北门以西处,撞上由被告堆放在路面的树木,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衣物破损。被告任意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树木,无照明设备,无警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16.36元、误工费9750元、交通费150元,摩托车损失640元,衣物损失2600元,鞋损失300元,共计14557.36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本案应核准确认原告请求的项目、数额,排除不合理请求。事发时原告酒后驾车,没有佩戴头盔,未尽到瞭望义务,行车速度过快,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本起事故,被告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应承担60%的损害责任。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被告应负全责。病历、门诊诊断书、影像学诊断报告单,证明原告因这起事故造成手部骨折、肌肉拉伤、面部外伤,误工天数从2015年4月20日起算至2015年6月8日,共计50天。工资证明,证明原告每月工资3250元。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状况及摩托车损坏状况。医疗费票据,证明医疗费1117.61元。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证明事发路段有路灯,原告酒后驾驶。公安机关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证明被告堆放的是比草粗一点的小树苗,且堆放在路旁一侧马路牙子边,事故现场有照明。吉林省美霓灯光雕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5年1-3月工资明细,证明原告月收入2850元,享受各项保险。本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了原告的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收入情况。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20时20分,原告驾驶吉CJ42**号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铁西区兴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畔美墅小区北门以西处,撞上由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环卫局堆放在路面的树苗,造成原告受伤,经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为手部骨折、多处外伤。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环卫局系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现场照片、门诊病历、门诊诊断书予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117.61元,误工天数从就诊当日2015年4月20日起算至拆除石膏之日2015年6月8日,共计50天,原告平均月收入为2850元。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和工资明细予以证明。事发当天原告系酒后驾驶,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致使原告撞倒受伤的树苗系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环卫局用作绿化而堆放在路旁,因其管理不善致使树苗散落在路面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环卫局系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酒后驾驶,存在过错,虽然原告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但在公安机关的询问过程中,自认醉酒事实,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距事故发生的时间更近,更接近事实,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从双方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来看,事故现场有一定程度的照明,树苗并不粗壮,能造成原告手部骨折的后果,和原告未尽到夜间减速行驶及瞭望义务有关。故原告应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的主张中,医疗费1117.61元、误工费4750元(2850元/30天×50天)应予保护,交通费酌情保护100元。对于摩托车、衣物和鞋的损失,原告既没有提供正规发票,也没有及时申请鉴定,其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保护。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417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海东医疗费、误工费4177元。二、驳回原告刘海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