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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0162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37年6月18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四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3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18号。系王某某之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45年7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教育组。系王某某之弟。被告马某某,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东街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XX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