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执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任淑娟申请执行高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娟,高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334-2号申请执行人任淑娟,女,汉族。被执行人高彦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彦军所有的蒙K9B1**汽车经二次拍卖后因无人参与竞价流拍,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该车辆二次拍卖保留价153519.3元将车以物抵债抵顶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彦军所有的蒙K9B1**汽车一辆以二次拍卖保留价153519.3元抵顶本案部分债务,交付申请执行人任淑娟。上述车辆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任淑娟时转移。申请执行人任淑娟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志 田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巴 德 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