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健。上诉人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374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昆仑府小区(余杭区荆长路东侧)的景观绿化工程,因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迫向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用于施工,该笔借款是与工程施工密切相关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甲方(借款方),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乙方(贷款方)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当属有效,故乙方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所属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冰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