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甲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谢某。被告赵某乙。本院受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