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雅珍与章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雅珍,章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12号原告:周雅珍。被告:章维国。原告周雅珍为与被告章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章维国立即归还原告周雅珍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雅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维国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2013年5月17日归还,月利率为4%。借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雅珍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章维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