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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闫金领与朱兆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领,朱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992-1号申请执行人闫金领。被执行人朱兆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金领与被执行人朱兆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金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405.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9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纪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