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培与被告张某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培,张某鸽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李某培,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鸽,女,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原告李某培与被告张某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培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培负担。审判员  王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