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金宗保与张玉、辽宁建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宗保,张玉,辽宁建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金宗保,男,1993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张玉,男,1983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辽宁建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万良,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康保华,董事长。本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玉、辽宁建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玉、辽宁建安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飞审判员 孙昊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