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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书辰与正定县东杨庄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辰,正定县东杨庄村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94号原告王书辰,男,汉族。被告正定县东杨庄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亚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王书辰与被告正定县东杨庄村村委会(以下简称东杨庄村委会)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东杨庄村民,2011年7月12日经公开抬价招标,承担了倒垃圾的工作,可被告本应2012年7月12日付给我清理垃圾款,可到如今未付。原告为要本款到乡找乡长几次,找支书、村主任多次,都承认该给原告,被告经常以没钱为理由再三推拖,一推将近3年,2014年12月份终于有了指望,有村支书、村长签字,经理财小组盖章,理财监督小组盖章,村委会计走票,但未给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度到2012年度清理垃圾款20000元及利息,误工费2000元,共计22000元,诉讼费用由村委会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案外人黄殿英于2011年7月12日签订了《2011年度清理垃圾协议书》,双方约定一年清理垃圾费用20000元。黄殿英由于种种原因未履行合同,由原告代替其履行合同。被告未付给原告2011年7月12日至2012年7月12日期间的清理垃圾费20000元。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将上述费用上了支取账目。原告提供了走账证明,证明上载明“支取2011年到2012年度清理垃圾款20000元。王书辰”账目上有村支书左连枝、村主任贾亚飞、理财监督小组冯爱民、贾计存签名。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举出反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清理垃圾,原、被告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被告账目单已证实被告欠原告清理垃圾款20000元。原告付出劳动,被告应支付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清理垃圾款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误工费2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元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正定县东杨庄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清理垃圾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丽平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