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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权玉华与赵仲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玉华,赵仲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390号申请人:权玉华,女,1961年5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赵仲元,男,1953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权玉华与赵仲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仲元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玉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解以3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