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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康保县昊鹏小额贷款公司与李志强、祁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保县昊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强,祁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康保县昊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强,住康保县。被执行人祁德明,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康保县昊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强、祁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康保县昊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康保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康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