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与孙影、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孙影,周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林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影,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周健,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诉被告孙影、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少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