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林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刘海燕、唐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刘海燕,唐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林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军,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刘海燕,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唐琦,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5)江林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海燕、唐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燕、唐琦给付欠款人民币79000元,但被执行人刘海燕、唐琦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海燕在江源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1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唐琦在江源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洪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佟海冬 百度搜索“”